市文物所的职责为:
一、负责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文物保护工作规划和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境内文物资源的普查与保护,按照权限进行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负责全市文物法规的宣传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负责全市文物行政执法中的指导、协调、检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执法。
四、负责全市文物安全工作的检查与指导,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管理工作。会同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破坏、损害文物古迹、文物保护设施等行为依法处罚。
五、配合全市重点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并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境内文物的考古、发掘、收集、研究复制、拓印和交流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六、推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调查、研究、申报和管理。
七、依法管理文物市场,负责对文物经营、文物收购单位资格的审定;负责对旧货市场的监管。
八、对全市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予以指导与协调。
九、负责谢朓楼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