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遗漏景点赔偿案
【案情简介】
王女士2人向市文旅局投诉:2019年6月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云南6日游,当地地接导游服务态度差,部分景点遗漏未游览,行程体验度不高。行程中王女士向报名旅行社进行投诉,旅行社在行程期间及回程后补偿两名游客住宿升级、氧气及部分遗漏景点费用共计790元,并对地接导游停团一个月。王女士对旅行社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全额赔偿团费或安排重新游览。
【处理过程及结果】
旅行社认为其已对游客投诉进行了积极处理,投诉人通过微信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无异议,拒绝游客提出全额赔偿团费或重新游览的要求。市文旅局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认真了解相关情况,指出根据旅游合同及旅行社与游客前期沟通情况,旅行社遗漏景点及导游服务态度差的情况属实,但投诉人要求。经多次调解,旅行社除对地接导游停团处罚以及已向游客支付的790元补偿费用外,另赔偿投诉人500元/人,一起旅游消费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依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