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月旅行”一人签证被拒退团案
【案情简介】
某市一对新婚夫妇准备去境外度蜜月,报名参加了由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并交付了全款,后因新娘签证被拒,致使蜜月游不能成行。旅行社认为新郎和新娘报名参加的是普通旅游团,两人的权利和责任是相对独立的,新娘签证被拒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而新郎签证没有问题应该继续行程,否则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游客则提出事先已明确告知旅行社其二人的出行目的为“蜜月旅行”,夫妻双方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签证未通过前旅行社就帮两人提前代订了机票。双方对于合同是否继续及团款如何退还等事宜发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一、该案件主要涉及少数特别群体签证被拒后解除旅游合同的处理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如下: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第19条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新婚夫妻跟团蜜月旅行一人签证被拒另一人取消行程的责任分析
1. 签证被拒的责任承担。签证是旅游目的地国家给予游客入境的许可,其最终决定权在使领馆,而且无论签证能否通过,签证费用都是需要支付的。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对签证所需资料的完整收集及审慎审核义务,如果由于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签证未过,那么旅行社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是游客本人没有向旅行社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导致拒签或者因为其自身其他原因致使领馆没有给予其签证,那么合同不能履行的相关责任和必要费用应由游客本人承担。
2. 新郎取消行程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生活常识,新婚夫妻度蜜月,那必然是夫妻双方成双入对地在一起,一个人出游不能称之为度蜜月。这和普通夫妻的出游是有区别的。普通夫妻出游,若一人取消行程,另一人从情感上说虽然难以接受,但一般认为并不会必然导致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若另一人也非要借此取消行程,那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反之,若是出现诸如本案中的新婚夫妻度蜜月或是游客出游的目的为庆祝金婚银婚等情形,另一人因此取消行程,则建议参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条款处理。
3. 团费的退还问题。一般来说,旅行社应先为游客办理签证再订票。但因价格以及舱位等因素,目前“未签证就订票”是旅行社的普遍做法,办理签证与预订机票、酒店等常常同时进行,这里就存在着签证被拒无法退票等风险。因此,旅行社必须提前告知游客被拒签后可能承担的风险,并为游客提出合理化建议。如果旅行社没有尽到提示义务,那么旅行社要承担一定责任。旅行社作为专业服务提供方,也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因拒签造成的损失。相反,若旅行社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以及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那么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只须将余款退还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