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宣〔2019〕5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为市文化和旅游局管理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副处级建制。
第三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贯彻执行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等领域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二)负责受理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行业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
(三)负责指导县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查处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
(四)监督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主要职责,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支队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文电处理、信息宣传、档案管理、装备管理、计划财务、人事劳资等工作。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以及业务统计工作。受理涉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咨询、投诉、举报以及交办、协办案件等。
(二)执法监督科。负责监督指导执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负责政策法规宣传、业务培训、目标考核工作。牵头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协助市文旅局职能科室受理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申请,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三)执法一大队、二大队。依法开展宣城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依法办理相关领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交办、协办案件等。负责组织协调查处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指导县市综合执法大队涉及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
(四)执法三大队。依法开展宣州区乡镇(宣城市区以外)范围内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依法办理相关领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交办、协办案件等。协调指导乡镇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暂核定编制40名。设支队长1名(副处级),副支队长3名(正科级)。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科级),执法监督科设科长1名(副科级);执法一大队、二大队各设大队长1名(正科级)、副大队长1名(副科级),执法三大队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正科级)、副大队长2名(副科级)。
第七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8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