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911893j/202106-00003 | 组配分类 | 其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07 15:1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民宿,旅游,闲置,文物,开办,古建筑,集体,超过,条件,意见,安全,建设,风貌,客房,有序,农房,依法,整体,提出,利用,其他解读 |
信息来源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主题导航 | 商贸、海关、旅游 / 公民 |
信息名称 | 【媒体解读】我省出台促进旅游民宿发展指导意见 | 内容概述 |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实现全省旅游民宿从规模到质量的全面提升,力争超过10000家,推出一批精品旅游民宿,打造一批特色民宿集群,大幅提高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意见》提出,旅游民宿是指利用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开办旅游民宿要坚持规划先行、规范有序,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市场接受程度,科学、有序建设开发,注重延续历史文脉、保持传统风貌,防止大拆大建、盲目复制。积极探索通过回购、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依法盘活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村集体用房等资源;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民宿业。创新培育产品业态,加强主题客房、特色餐饮、健康养老、农事体验、工艺研学、亲子课程等产品开发,建设适应不同需求的旅游民宿。
《意见》对开办旅游民宿的基本条件、治安管理和卫生安全条件、消防安全条件作出详细规定。其中,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旅游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公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不得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解读机关:宣城市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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