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局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内部行政管理相关的,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务公开信息。
第四条 我局应当在市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拟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公开信息基本情况;
(二) 拟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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