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促进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安徽省内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传统文化形态及其生态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经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市、县(市、区)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 申报设立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形式多样、分布集中,形成具有鲜明地域、民族特色的文化生态;
(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生态环境良好;
(四)当地民众的文化认同与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五)当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传统村落、民间艺术之乡、乡村舞台、传统文艺团体等有关具体文化生态建设的基础;
(六)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社会活动;
(七)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制度和措施,建立有效的领导协调机制,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并将保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八条 申请设立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需经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二)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函件;
(三)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意见;
(四)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跨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由相关行政区域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协调一致后,分别经本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联合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申报材料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进行论证,听取申报地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介绍,形成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初评通过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地进行实地考察,确定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入选名单并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
第十三条 根据论证、考察、公示情况,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设立为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颁发证书和标牌,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三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 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编制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编制工作应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文化研究专家和规划专家等共同参与,并广泛听取当地民众意见。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应在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经市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六条 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传统文化及文化生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进行系统描述、分析和评价;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核心区域、辐射区域和一般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文物保护单位分布情况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核心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保护方式与保护措施;
(四)规划应含分期实施方案及阶段性目标;
(五)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六)图表和附录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所在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相关的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文物保护、旅游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
(二)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保护工作给予捐助;
(三)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每年组织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评估。
第十九条 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指导开展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记录工程,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二)与研究机构及高校举办学术研讨会、交流会等,积极开展与文化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四)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从业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艺,帮助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五)每年组织举办至少一次有一定规模、有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中华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举办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六)实施传统工艺振兴工程,将区域内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的传统工艺项目纳入传统工艺振兴目录,采取措施予以重点支持;
(七)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文化观光、文化体验、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二十条 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建设至少一个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根据传习需要设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
第二十一条 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选修课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教育体系,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
第二十二条 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利用,须经过科学论证,防止因过度开发而对其整体性保护造成损害。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设立的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根据保护工作的需要,每三年组织进行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检查、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建设成绩突出的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省文化和旅游厅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或不当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