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化旅游领域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促进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制订了《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为胡宇飞总工对文件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化旅游领域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促进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4、《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
三、起草过程
厅办公室通过资料收集、分析梳理、征求意见、内容起草等环节,于2019年9月完成初稿,并征求了相关社会组织意见。2020年5月征求省民政厅意见,6月10日经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6月15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讨论,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对外发布。
四、主要内容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包括:
1、社会组织成立、变更和终止应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进行申请、审核、登记、备案;
2、关于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的要求;
3、社会组织的机构设置、法人任职要求、换届、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管理、报备要求;
4、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党委负责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管理工作;
5、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财务管理、年检年报等工作实施业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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