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二、分管负责制度
1.根据“授权充分、各负其责、权责清晰、运行规范”的原则,市局实行局长负责和副局分管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市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具体事项分工负责。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局长离宣期间,由其委托的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离宣期间,其分管的事项由其委托的其他副局长代管。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完成局长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对局长负责。
2.副局长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由副局长根据分工职责和职权目录进行决策部署。对于分管范围内事关全局、情况复杂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工作事项,副局长要勇于直面矛盾,敢于担当责任,提出决策意见,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局长报告。
3.副局长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涉及到其他副局长分管范围的,要主动与相关副局长协商形成决策意见;协商后难以形成决策意见的,提出倾向性决策意见向局长报告。
4.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工作事项需向市局请示报告的,首先向分管副局长请示报告,由分管副局长提出明确意见。
5.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遇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在向分管副局长请示报告的同时,向局长请示报告。分管副局长要提出明确意见向局长报告。
6.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专题会议等研究决定的事项,需先报请分管副局长提出明确意见;分管副局长不能参加会议的,一般不安排上会研究。
7.副局长实行“一岗多责”,在抓好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同时,抓好分管部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工作。
8.副局长定期向局长办公会报告工作,重要情况随时向局长报告。
9.市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三、牵头负责制度
1.凡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直属单位共同办理的工作事项,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部门职责明确的,承担主要工作任务的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为协办单位。必要时,由分管办公室副局长确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
(2)副局长分管范围内的工作,部门职责未明确或职能交叉的,由分管副局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
(3)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局长分管范围内的工作,部门职责未明确或职能交叉的,由主管副局长商相关副局长确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
(4)事关重大或情况较复杂难以确定牵头单位的,由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题会议或局长确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必要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或由局长下发任务交办单,确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
2.根据“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明确牵头负责人,负责协调解决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并按要求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局长报告。协办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工作安排,积极落实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协办工作。
3.分管副局长要及时了解牵头单位的相关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帮助协调解决问题,推动事项按时办结。
4.对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因牵头单位职责履行不到位或协办单位配合不力等原因,导致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
四、依法行政和民主决策工作制度
五、会议制度
(1)讨论审定市局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讨论审定年度重要会议及大型活动计划,讨论审定报送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2)讨论审核局年度财务预算和大型文化设施项目计划;
(3)研究布置、检查落实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其他专项工作;
(4)讨论研究重大文艺创作、文艺评审、评奖等有关事项;
(5)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要问题。
(1)讨论审定立法计划及草案、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审议报请市人大或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修正案,审议局规范性文件;
(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局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工作事项;
(3)讨论决定其他重大行政事务或部署其他重要工作。
5. 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的议题需提前由机关科室、直属单位书面提出,经分管局长审核,局主要负责人签名后,方可列为正式议题。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的组织工作。专题会议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局领导确定,由相关科室负责组织。
7. 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纪要由办公室草拟,专题会要由相关处室局草拟。纪要由会议召集人审签。
六、公文审批制度
七、限时办结制度
(1)省委、省政府或省主管部门考核的工作事项,按照考核要求的时序进度办结。
(2)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或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事项,按照要求的时限办结。
(3)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市政协意见、建议,按照决议、决定或意见、建议确定的时限办结或答复。
(4)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市政府专题会议等决定的工作事项,按照会议要求的时限办结。
(5)办理市人代会议案、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
(6)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办理时间等,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7)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备案等事项,严格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理。能缩短时间的,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间;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
(8)公文办理。一般公文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随到随办。涉及经费、人事、项目、编制等事项不便于限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局办公室要随时了解办理情况,适时催办。对不便于限时办理的公文,市局办公室及时组织清理。
(9)网上问政办理。市局办公室对网民在市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平台所发帖文工作日2小时内认领并进行交办。其中,对咨询类帖文在工作日24小时内回复,对投诉建议类帖文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因帖文所提问题复杂敏感,短时间内难以形成明确回复意见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网民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10)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凡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制,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1)其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工作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办结。
八、政务公开和监督制度
九、工作纪律和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十、责任追究制度
(1)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任务未按要求完成;
(2)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未按要求完成;
(3)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或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或重要工作部署进展不力。
(1)领导约谈。分管副局长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2)诫勉谈话。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照程序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局纪检组、监察室对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4)责令书面检查。分管副局长责令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5)责令整改。分管副局长责令责任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6)政纪处分。分管副局长向局长报告后,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照规定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